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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实施方案
时间: 2022年04月18日     类别: 制度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下发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九项准则》)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医院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责任,有效落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落实我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做到廉洁行医,树立风清气正的就医环境,成立医院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长:尚进平  李红倬

常务副组长:张文平

副组长:王玉芬      唐建亭    

 员:郎志刚  郭东林  郑晓雁  郭慧玲  郜宇杰       

郭婷婷      申延令  沈艳玲  胡晓玲  韩晓晶

杨勇刚      叶作栋  陈庆龙      秦刘念

曾红文  韩红岩  王晋平  左焕琪  尚俊芳  霍秀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医德医风办,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督导,办公室主任由郑晓雁兼任。

三、《九项准则》具体内容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学习培训。医院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院报、宣传版面、编辑学习手册、组织考试等多种媒体形式和多样化学习方式,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九项准则》有关内容。医院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各科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人员(包括进修生、规培生、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护工人员和保洁人员等)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确保全部覆盖、全体动员、全员知晓。每月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学时。

(二)督查落实。依据《九项准则》建立行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结合大型医院巡查、医保检查等工作内容,及时处置问题,及时发现处理违反《九项准则》要求的行为。医德医风办公室要通过聘任行风监督员,公开监督举报方式,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并及时向群众反馈有关问题处理情况。

(三)违规查处。根据《九项准则》相关内容,结合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医德医风办、纪检监察室、医保办、医务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行风建设的工作合力,严厉查处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对违反《九项准则》的各岗位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按照《九项准则》规定予以处理。

(四)约束考核。医院将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情况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各级各类执业培训教育活动,并作为每位职工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落实《九项准则》不彻底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应视情节轻重程度,追究科室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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