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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5年08月24日     类别: 政策法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中共山西省委十届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为抓好《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根本大业。当前,我省正处在一个重要历史关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异常繁重,肃清系统性、塌方式严重腐败问题的任务异常艰巨。面对这种严峻、复杂、尖锐、特殊的形势,要从根本上刷新吏治、凝聚民心、革弊立新、激浊扬清,完成“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的目标任务,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的“六权治本”思路,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深入发展,随着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各方面改革措施的逐步出台,各种矛盾、风险、挑战更加突出,要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实现激发活力和维护秩序相协调,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发挥法治在民主性、统一性、权威性、稳定性、预见性、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在优势,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省共识,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
   (二)清醒认识法治山西建设的现状。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先后出台《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深化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发〔2013〕15号),作出建设法治山西的重大决策部署,法治山西建设得到积极推进,地方立法有所加强,执法司法水平逐步提高,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是,必须清醒看到,与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比,我省法治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和许多问题,有些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操作性、时效性不强,立法工作形式化、部门化和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现有地方性法规中过时规定、冲突条款和机制漏洞还比较多;执法司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廉洁现象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不浓,鼓励依法维权、褒奖依法办事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一些社会成员缠访闹访、以访施压、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大量存在,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问题十分严重;基层法治工作者队伍建设还比较薄弱,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程度比较低,能力素质和纪律作风还不适应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的要求。这些问题,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制约法治山西建设深入推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三)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从山西实际出发,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山西廉洁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统筹发展,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四)落实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把强化宪法实施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意识,组织全社会深入学习宪法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推动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每年十二月四日,在全社会组织开展弘扬宪法精神的系列专题活动。依据全国人大有关规定,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制定出台《山西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各级人大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宪法实施监督活动,严肃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
   (五)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加强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规立项、法规起草、立法决策中的主导作用,涉及全省性、综合性、基础性重大事项的法规草案,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加强人大立法能力建设,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立全省立法专家信息库和立法咨询基地。完善政府立法体制和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的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省、市两级立法权限和范围,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坚决反对并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做好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有关工作,及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
   (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科学论证评估、依法审议表决作为立法的基本程序,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和立法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把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同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实行本级人大代表分专业分重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的作用。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机制,逐步扩大立法专家参与起草法规的范围,形成开放多元的地方法规起草工作格局。发挥高等院校立法专家咨询基地的作用。充分开展立法协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评估、咨询机制,努力预防立法决策可能造成的风险。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创新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机制,实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完善立法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建立对公众意见与建议采纳情况限期反馈制度。健全立法协调机制,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加强省人大与省政府之间的立法工作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省人大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避免久拖不决。完善立法审议和表决程序,一般实行两审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分歧较大的实行三审制。对法规草案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提高立法的精细化程度。加强地方立法后续评估工作。完善法规规章清理机制,对现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面清理。
   (七)围绕“六大发展”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实际,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努力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期待要求相呼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制定和完善国家有关法律实施细则的同时,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加强以下领域地方立法工作:一是围绕廉洁发展,抓紧完善矿业权管理、土地开发、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和行政审批、招投标、资金分配等关键环节的法规制度,抓紧完善推进人大监督、确保依法决策、发展协商民主、规范基层民主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促进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权力规范化行使。二是围绕转型发展,抓紧完善煤炭行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抓紧制定促进资源产业转型和促进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文化旅游、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法规制度。三是围绕创新发展,抓紧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优先发展教育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抓紧完善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的法规制度。四是围绕绿色发展,抓紧完善资源节约、生态保护、污染防治、采煤沉陷区治理、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为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五是围绕安全发展,及时把近年来安全生产、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等方面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抓紧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调解、社会治理创新、社会风险评估、互联网安全管理、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六是围绕统筹发展,抓紧制定城镇化规划、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扶贫、民营经济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外向型经济发展、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抓紧完善法律援助、社会保障、教育均衡、保障性住房、公共文化服务、全民健身运动等改善民生的法规制度。
  三、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八)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贯彻依法确权、科学配权、制度限权的精神,依法规范和界定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权力和责任。按照职能部门起草、编制和法制部门核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评议等程序依法合规通过,按国家要求公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构建和形成“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体制机制,严禁在宪法法律之外出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决定,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按照中央明确的省、市、县各级政府事权框架,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两级政府执行职责,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
  (九)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重大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制度,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专业性较强的应当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涉及群体性利益调整或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的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实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列席重大会议、参与重要文件起草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法律把关作用。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估制度,完善政策修订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省级政府部门主要承担重大、复杂、跨区域执法职能,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大力推进实施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土地矿产、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执法缺位的问题。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和受理监督机制,建立有案不移、移案不收和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十一)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基本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为重点,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实行全程记录,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律、按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各部门法制机构的把关职责,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执法信息化为引领,加强各级行政机关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强化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惩治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现象。建立干预执法记录、通报、追责制度和秉公执法保护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十二)切实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坚持合力监督权力,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体系,完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制度体系,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实效。突出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岗位的监督,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审批许可、证照办理等办事窗口的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审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坚决遏制权力寻租和腐败蔓延势头。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流程控制机制,落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责任,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和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十三)落实政务公开运行机制。坚持阳光用权,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方位公开。重点抓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非涉密文件信息一律上网公开,能够通过网上提交办理的事项一律设立网上办事窗口。完善各级政务大厅和各部门办事窗口建设,推行首办负责、一口对外、一次告知、限期办结制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依托现有资源和设施建立社区(行政村)政务公开平台,为公众就近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十四)扎实做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扎实抓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稳定基层法官检察官队伍、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及职业保障等六个方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年底之前,制定出台 《山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报中央批准。在此基础上,组织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要求,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政策文件,强化指导,精心组织,确保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在试点过程中,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经过3-5年的过渡期,将各项改革措施在全省推开。
  (十五)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细化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形,明确通报主体、通报范围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得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监督意见,不得以约谈司法机关负责人、具体案件承办人等方式行使监督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和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要健全惩戒制度,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提前离岗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十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和司法管辖体制。本着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运行体制机制。按照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具体模式,建立民事和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解决刑罚执行权过于分散的问题。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异地集中管辖、提级管辖制度,有效排除地方政府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不当干预。
  (十七)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依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具体理由;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识别、防范、审查、惩处机制。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纳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终止诉讼,实行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难易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改革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加快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落实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法律适用和直接审理重大案件的职责,对于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或讨论决定的案件,实行实名票决制度,造成错案的要分清责任、依法追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完善和规范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出检察建议等相关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责,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完善职务犯罪查办机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十八)强化司法活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认真落实省人大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对取证、使用强制措施、保障诉讼权利等司法环节的监督力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案件管理专门机构和纪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干预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或辩护业务等违纪违法行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实行责任倒查和终身追究制度,凡是有主观故意的,一律清除出司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集中开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解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重点,完善司法作风群众评议制度,严肃查处司法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司法腐败。
   (十九)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认真落实我省司法公开五年规划及实施办法,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全面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陪审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和管理监督员人选机制,重点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司法机关要强化接受监督意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舆论监督提供条件,同时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坚持客观公正,防止误导舆论、干扰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二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我省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16项配套规范性文件,加紧出台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的2个配套文件,明确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加强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严格司法。加强对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和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权的保障,进一步细化和实化相关诉讼制度。健全预防刑讯逼供、体罚虐待、非法取证工作机制,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完善保障公民财产权的相关制度。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加快司法信息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经济困难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认真落实 《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救助标准,加强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国家救助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衔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五、增强全民守法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二十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国家工作人员在线法治培训等制度,把宪法法律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探索建立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考核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守法、用法、护法方面的示范表率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树立诚信观念,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积极开展青少年普法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法治教育课程,确保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树立法治意识。健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作用,发挥各级司法行政、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集中抓好国家宪法日和依法行政宣传月活动,并结合法律法规颁布日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组织省内媒体开辟法治频道、法治专栏,刊播法治类专题内容和法治公益宣传广告。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不断提高普法实效。发挥山西传统文化优势,挖掘山西文化资源,精心设计法治文化载体,建设一批法治文化广场、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组织创作一批法治题材的文艺作品,组织开展法治人物评选、法治知识讲座、法治事件解读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信用记录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机制,逐步完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征信体系,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十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基层组织依法治理,深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增强法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深入推进部门行业依法治理,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社会各行业依法办事、诚信尽责。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支持城乡社区基层组织、行业和社会团体通过规约章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形成以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为引领,以行业法治创建为支撑,以法治乡村(社区)、依法治理示范单位、诚信经营企业(商户)等基层法治创建为基础的法治创建活动体系。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在基层治理中形成社区、社团、社工“三社联动”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形成依法有序的运行机制。加强在晋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依法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
   (二十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按照制度完备化、资源均等化、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化的要求,建立由党委和政府主导、财政支撑保障、司法行政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的“法治惠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进法律援助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工程,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范围和律师补助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完善12348法律援助热线,建立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圈,实现应援速援服务。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组织引导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人员在乡镇一级建立驻点执业、远程咨询等定向服务关系,解决偏远、不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权益、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在法治轨道上解决问题。大力推进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解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研判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苗头、线索。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和协商沟通机制,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提前听证、充分协商、慎重决策,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建立完善救济救助制度,切实改善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健全涉军维权机制,加强军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深入推进全省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中心,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对接联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有效发挥作用的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措施,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信访处理与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快速导入法治渠道的工作机制;落实信访终结机制,依法处置缠访、闹访和非访行为。完善仲裁登记、执业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增强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二十五)提高平安建设法治化水平。加快建立全面设防、高度协同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提升平安建设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完善基础性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统一共享的人口基础信息库,落实相关实名登记制度。完善基础性设施,大力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和应用,逐步实现城乡视频监控系统一体化。完善基础性平台,加强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县、乡、村三级平台及网络建设,推进政府服务下沉,强化平台督办职能,全面推进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完善基础性机制,建立对黑拐枪、暴恐邪、盗抢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常态化打击整治机制,强化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的治理。深化军地平安创建,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完善基础性管理,加强流动人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建立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区域的滚动排查和常态整治机制,坚决消除治安盲点。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强化法治人才保障
  (二十六)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研究制定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建设一支遵循规律、作风民主、善于协调、凝聚共识的立法队伍,建设一支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支信仰法律、坚守法治、铁面无私、秉公司法的司法队伍。重视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为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保证。加强党委政法委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增强督促公正司法的能力。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在全省法治专门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始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的交流渠道,重点抓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跨部门、跨条块交流,促进法治专门队伍改善结构、增强活力、开阔视野、提高能力水平。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落实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确保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健全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人民警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落实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落实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坚持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级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分类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职责权限,落实保障标准,实现规范管理。
   (二十七)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以律师队伍为重点,全面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布局调整。突出抓好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组织开展活动,加强党员管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执业保障机制,落实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承担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搭建平台。大力加强以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核心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推动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公司律师,研究制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形成本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律师协会业务指导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体制。壮大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激励机制。
   (二十八)加强法治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法治建设培育大批高素质后备人才。牢固树立正确的育人导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占领高等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优秀法治人才。推进省内法学教育培训资源优化重组,形成学科教育、执业资格教育、职业培训协调发展的法学教育培训体系,支持省内法学院校进一步提升水平。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立完善法学法律专家库,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省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水平
  (二十九)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自觉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守法,模范用法,始终坚守宪法法律不可逾越的底线,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进一步完善党委依法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确保各项决策符合法律,并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规,促进政策和法律法规互联互动、对接统一。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原则、职责和程序,不断改进各级党委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方式方法,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推进人大监督和协商民主法治化。全省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要坚持依法办事,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十)加强和改进党委政法委工作。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的职能定位,分级制定党委政法委职责任务清单,完善工作程序、机制,规范和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深化案件评查、执法巡查、纪律作风联合督查和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法〔2012〕35号),提高基层党委政法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十一)集中制定一批省级党内法规制度。围绕我省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的重大任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紧制定一批与中央党内法规相符合、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山西党建实际相切合的省级党内法规制度。完善反腐败制度,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对主要领导和关键岗位监督、加强对监督部门和监督岗位监督的相关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留痕、新提任干部家庭财产申报、防范干部“带病提拔”及责任倒查、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干部人事酝酿小组议事规则等制度,研究制定干部日常监督、权力运行痕迹管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定期分析、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等制度;完善整治“四风”制度,搞好制度承接,抓好新旧制度衔接,健全和落实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完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制度,研究制定严格党的政治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相关制度,坚决反对和克服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建立全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强化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制度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
  (三十二)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自觉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工作、解决问题作为提升领导能力的根本努力方向。围绕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的干部队伍,把贯彻依法执政、推进法治建设的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对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坚守法治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对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高度重视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级法治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法治部门领导岗位上来。
  八、扎实抓好法治山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更名为省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担任组长,履行法治山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并下设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治社会建设三个专项领导小组,分别由省人大、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形成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法治建设领导格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督查考核、调研指导职能,承担起协调推进法治建设的日常职责。强化法治建设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三十四)完善推进机制。建立党委定期研究法治建设会议制度,各级党委每年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和人大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抓紧进行任务分解,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形成项目化推进机制。健全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和全省各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
  (三十五)增强工作合力。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责,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强大合力。各级政府要将法治山西建设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得到足额保障。优化法治工作相关机构编制配置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法治工作专门力量。加强法治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法治工作技术保障水平。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全面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省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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