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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
时间: 2018年08月17日     类别: 政策法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把长治打造成为山西重要增长极、建设成为省域副中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严格贯彻落实《纲要》和省《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和任务。2017年底前,各项探索、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取得阶段性成效。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制度和机制,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夯实,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进展。2019年底前,完善各项配套制度,长效机制初步建成,基本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衡量标准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具体措施:

    1.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继续减少、合并、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区实施更方便有效且具有承接能力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区管理。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降低制度性成本和创业门槛。研究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公布实施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调整。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别负责,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2)完善行政审批平台建设和监管。2017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平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成运行,并加快形成全市统一、规范、透明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实现全市行政审批等服务管理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督,对需要进入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应进必进,杜绝场外交易。加快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推行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实现各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和市、县(市、区)的纵向贯通。(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严格落实行政许可设立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规章、文件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法律法规未设定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4)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严禁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禁止政府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优化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推进行业公平竞争。编制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编办等相关单位配合)

  2.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5)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规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运行,在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公布权责清单基础上,建立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时调整权责清单,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和风险防控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市编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等相关单位配合)

  (6)落实负面清单制度。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负面清单目录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的领域。(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工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7)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2018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相关单位配合)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8)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制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市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两级政府执行职责。(市编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9)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推进政府绩效考核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健全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对政府及其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完成重要工作任务情况、工作效率情况、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绩效管理。(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4.完善宏观调控

(10)健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城乡统筹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严格执行《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现政企分开,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落实价格体制改革相关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执法,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5.加强市场监管

  (1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严格执行《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指导目录》,并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在巩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证合一”,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有关工作。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住所便利化。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全面实施企业网上注册和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企业法人库和小微企业名录库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市工商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12)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定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推进市场监管制度改革,工商登记注册实行“双告知”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信息互联互通等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齐抓共管。(市工商局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3)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加快“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在市场主体监管抽查中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各有关部门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平台建成前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工商部门开设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工商局、市编办等相关单位配合)

  (14)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加快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一张网”建设,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市、县政府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部门的全联通;加大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公示力度,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良好行为以及监管等信息的全覆盖。建立完善信用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守法诚信激励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评价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编办等相关单位配合)

  6.创新社会治理

  (15)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长治建设活动,加强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搭建综合治理工作平台,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减少行政成本,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市综治办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6)加强重点领域社会治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感。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网信办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科学编制应急预案,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8)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重点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活动,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档案。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监督规范和正确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市民政局牵头,市文明办等相关单位配合)

  (19)大力推进社会自治。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指导支持,注重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指导城市社区和行政村修订、完善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实现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全覆盖,并引导城乡居民普遍认同和遵守。加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章执行监管力度,科学设置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机构,完善运行管理机制,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行为,注重发挥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服务社会的作用,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市民政局牵头,市综治办、市文明办等相关单位配合)

  7.优化公共服务

  (20)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流程、规范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标准化、制度化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化局、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扶贫办等相关单位、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加快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机制,2018年底前,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有序引导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类、商会类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供给,完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多元化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22)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相关制度规定,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着力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23)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做好省以下环境监察监测垂直管理改革工作,建立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全面贯彻执行《山西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和《山西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市环保局、市编办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24)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配套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委、市审计局、市国土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具体措施:

  9.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25)完善政府立法程序。建立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协调、审议工作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26)实行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政府制定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通过立法前调研、评估工作等方式,充分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27)改进政府立法起草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立法工作者、富有经验的执法部门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综合性强、涉及多部门职责等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28)强化政府立法协调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协调中的主导作用,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协调决定。(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29)建立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认真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适时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提出继续有效或修改、废止建议。(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0)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或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完善政府规章解释程序,做好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31)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编制立法计划,着力强化在加强城乡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按照立法程序上升为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32)健全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制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完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政府立法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协、媒体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3)建立立法信息公开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4)完善政府立法咨询论证机制。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库,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开展咨询论证。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35)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严格禁止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6)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7)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会议审议前应当先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会议审议前应当先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或者部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8)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建议审查申请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9)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通报制度,有效促进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建立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加强党委、人大、政府系统各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备案审查过程中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确保审查标准有机统一、处理意见相互衔接。(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3.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40)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41)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具体措施: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42)健全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认真落实《长治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43)完善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与利害关系人加强沟通,并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44)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5)建立重大民生决策民意调查制度。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要开展民意调查,广泛集中民智。(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4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建立政府及部门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制定决策咨询论证管理办法,优化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47)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经济等方面风险的,要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而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合格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实行决策主体主导评估与委托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创新评估方法,提升评估实效。(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7.加强合法性审查

  (48)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不得提交讨论。实行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9)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制定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相关规定。2017年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将法律服务费用纳入政府及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预算,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落实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公职律师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50)落实集体讨论制度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9.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5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作出决策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52)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及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市政府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委、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具体措施: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53)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编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54)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重点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推进系统内综合执法和跨部门综合执法。2017年出台《长治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编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等相关单位配合)

  (55)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6〕32号),重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组建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配套制度,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市住建局牵头,市编办等各相关单位配合)

  (56)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实施意见,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依法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建立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协作机制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衔接机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法院、市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7)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完善案件移送程序,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实现无缝对接。2018年底前制定健全我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58)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以行政处罚为重点,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认真落实《长治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7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59)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记录设备配备的经费保障。2017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完成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60)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和标准。凡审核范围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61)健全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研究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62)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效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有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试点,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事项,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63)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根据本行业本部门执法特点,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64)积极推进文明执法。改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建立完善文明执法制度,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65)建立守法信用记录制度。落实《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守法诚信联合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积极搭建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平台,把企业和公民守法信用信息采集融入工商登记、资质审核、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实现企业守法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类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守法诚信褒奖、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6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长治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已建立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按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的要求,采用电子信息化手段,严格确定本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67)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通过开展执法责任制抽查检查、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68)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长治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69)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70)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研究制定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参与行政执法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严格人员管理,加强工作保障。(市人社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等相关单位配合)

  2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71)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干扰、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市监委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72)加强行政执法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重视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执法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市财政局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具体措施: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73)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机制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的作用,使监督覆盖到权力行使的各方面和各环节,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公开透明运行。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化和规范化。(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监委等相关单位配合)

  (74)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完善政府服务承诺制和行政问责制,加强对政府履行承诺的监督考核,切实兑现政府对群众的承诺,提高政府公信力。(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发改委等相关单位配合)

  (75)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市人社局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76)坚持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完善行政机关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8.加强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推进监察全覆盖

  (77)完善政府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大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依法责令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行业系统的自我纠错能力。(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78)强化政府部门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编办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9)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领导干部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源规模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周期,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市审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80)推进监察全覆盖。稳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监察工作配套制度,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市县两级监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正确履职的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完善行政机关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积极配合监委开展监督工作。(市监委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29.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81)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2)重视舆论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送、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回应各种舆论监督提出的问题。(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8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加强政府门户网站规范化管理,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信息中心、市新闻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

  (84)加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和解读,增强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政府信息中心、市新闻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

  (85)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运用“互联网+政务公开”模式,发挥大数据作用,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市新闻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

  3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86)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和机制建设。完善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实现问责主体、事项、对象、程序、方式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市监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87)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市监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配合)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具体措施: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88)构建维护群众利益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市综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网信办等相关单位配合)

(89)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认真实施长治市“七五”普法规划,创新普法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好“依法行政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重点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90)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加大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根据全省的部署,有序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91)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山西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等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加大实地调查和听证审理力度,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要注重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咨询、论证意见。(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92)推进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实现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行政复议培训工作,不断提升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93)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重点抓好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害、资源权属、征地拆迁、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行政调解工作。(市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4)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市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5)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提升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96)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指导职能,加大支持力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市司法局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组织、行业协会配合)

  (97)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市综治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98)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市信访局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99)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规范信访秩序。(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具体措施:

  37.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100)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抓住领导干部这个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重视培养和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切实将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01)严格责任追究。健全惩戒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市监委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8.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102)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学法、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等方式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论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宪法和与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强化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习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103)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市人社局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04)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组织行政执法经验交流,着力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整体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市政府办公厅、市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105)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治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工作人员集中学法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40. 加强法治实践

  (106)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7)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市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08)强化组织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各级党委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和落实,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印发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计划、任务分解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法治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109)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健全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使法制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备、工作基础设施装备及经费保障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注重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2.强化第一责任人职责

  (110)严格履行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法治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111)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市县两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办公厅、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3.强化考核评价

  (112)强化考核评价。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13)探索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公众评价制度。聘请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等作为第三方评估单位,根据全省的部署,适时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试点工作。推行法治政府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根据第三方对法治政府建设现状的评估和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改进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4)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违法、滥用职权等行为。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4.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115)积极推进理论研究创新。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坚持理论研究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组织开展或参与课题研究,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16)重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整体推进全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117)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引导,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警示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45.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118)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任务要求,将落实《实施方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抓落实,全面安排布置相关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19)切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纲要》、省《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和衡量标准,针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更为具体的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全面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20)明确分工,形成合力。本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除有明确时间要求外,都要争取在2019年底前完成,国家和省另有要求的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完成。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和推进工作,督促责任单位抓好落实,配合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提出并与有关部门会商确定。(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21)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办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并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年度重点任务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跟踪了解整体工作落实效果,确保各项推进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如期实现。2020年下半年,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成果进行全面验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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